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的要求,为使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展单位 第五条:贸促会负责以国家名义组织参加由国际展览局登记或认可的世界博览会,并代表国家出国办展,可邀请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各地方、各行业企业、经济团体参展。 第七条:为配合地方政府间经贸活动,需要以地方政府名义出国办展,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但不得跨地区组展。 第三章 审批的权限 第四章 审批和备核的程序 第十一条:赴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和未建交国家(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国家,名单详见本办法附件)办展,实行审批管理;赴其他国家(以下简称备核管理国家)办展,实行备核管理。 第五章 审批的依据和要求 第十九条:审批出国办展的依据是:我国外交、外经贸工作需要,赴展国政治、经济情况,赴某一国家或地区办展集中与否,展(博)览会展出效果,组展单位办展情况及企业参展情况,我驻赴展国使领馆意见等。 第六章 展览团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组展单位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信守承诺,注重服务,合理收费。 附件: 出国办展实行审批管理的国家 一、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德国、意大利、法国、英国、西班牙、瑞士、俄罗斯、阿联酋、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埃及、南非、美国、巴西、澳大利亚。 二、未建交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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